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4 年 9 月 30 日臺教國署體字第 1140100300 號暨本府衛生局 114 年 9 月 30 日南市衛國健字第 1140177927B 號函辦理。
二、菸害防制法於 112 年 3 月 22 日修正施行,依第 15 條規定,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,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(包含加熱菸)。所有菸草產品皆有害,不論是使用紙菸或加熱菸,都會產生相似的有毒化學物質,呼籲學生勿觸法。
三、中央與地方政府合作將執行稽查專案,包含源頭管理、販售通路(包含禁止販賣給孕婦及未滿 20 歲之青少年)並加強禁止青少年違法使用加熱菸。
教育部反霸凌專線:1953
臺南市反霸凌專線:06-29590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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